原告:王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县xx镇xx街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一:李某,男,19xx年4月2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
被告二:xxxx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x,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省xx市xx县xxxxxxx。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联系电话:xxx。
负责人:xxx
地址: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00000元(详见赔偿清单);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商业险责任范围对上述损失承担优先连带清偿责任;
3、 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日x时xx分许,被告一驾驶赣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xxx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沿xx路从xx街道办事处方向往xx路方向行驶,至xx路与xxx路口时,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20xx年x月x日,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大队经勘察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查赣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三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保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送往xxx医院治疗,诊断为:xxx骨折,共住院治疗xxx天,共花费医药费xxxx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判予诉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