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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在网站播放影片 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19/4/9 11:23:01  作者:贵阳知产李建律师    阅读数:

案情简介:未经许可在网站播放影片,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称,其经合法授权,享有电影《至尊计状元才》等十部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滨州新闻办、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办、经营的网站上(www.sinabz.com)向社会公众传播上述影片,侵犯了a公司对该十部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维护合法权益,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滨州新闻办、b公司:1、停止在其网站(www.sinabz.com)上播放《至尊计状元才》、《最佳损友》、《炭烧凶咒》、《逃学威龙》、《枪王》、《超级学校霸王》、《赌神3之少年赌神》、《九龙冰室》、《玻璃樽》、《虎度门》等十部影片;2、在其网站(www.sinabz.com)上公开道歉;3、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4、赔偿a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支出1万元(包括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构成侵权并承担责任有两种情况:一是接到权利人发出的权利通知拒不断开链接的;二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但是,从本案来看,a公司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发现侵权后向滨州新闻办、b公司发出通知而两者拒不断开相应链接的事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滨州新闻办、b公司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事实。因此,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滨州新闻办、b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根据国家版权局1993年《关于同意香港影业协会作为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的通知》,香港影业协会承担香港影视作品在大陆出版、发行的授权人主体资格之认证工作。本案中,a公司主张被控侵权网站提供播放的电影侵犯了其对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a公司对其主张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网站电影与涉案电影为同一部影片,但a公司仅提交了自行刻录的光盘,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交涉案影片正版光盘。a公司对涉案六部影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应当并有能力提交涉案电影的正版光盘或者来源可靠的影片资源用以比对,而a公司提交的光盘来源不明,无法用以证明涉案电影权利内容,故根据a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本案事实无法查明,亦无从判断被控侵权网站的相关电影是否a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