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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美卓起诉国内一公司两侵权案索赔620万

发布时间:2018/12/9 18:40:20  来源:互联网     阅读数:

在两起涉自贸案件中,被告辽宁沈阳一家矿机制造公司确定侵权无疑,但被告侵权获利及原告损失均难以确定。怎么办?本案合议庭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特别是结合被告微信公众号宣传情况,在被告公司不能提供证据否认宣传真实性的情况下,对两起案件均顶格判赔经济损失300万元,加上合理费用20万元,合计620万元,全额支持了原告芬兰美卓公司的赔偿诉请。 


11月8日下午,原告方、正在上海参加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芬兰美卓公司矿山服务总裁mikko keto先生也出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现场。他表示,法院的公正判决,体现了中国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更加坚定了公司在华加大投资、拓展兴业的信心。 


擅用商标还上微信公号宣传芬兰美卓起诉索赔620万 


美卓公司系一家芬兰矿山机械生产企业,是“美卓”“metso”,以及“西蒙斯”“symons”“诺德伯格”“nordberg”“巴马克”“barmac”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上海自贸区也注册了一家分公司。针对沈阳山泰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山泰破碎粉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山泰公司)虚假宣传及商标侵权等情况,2017年11月,该公司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其中虚假宣传、商标侵权情节相似。 


在涉“美卓”“metso”商标侵权纠纷案中,美卓公司称,山泰公司与其既无合作亦无授权关系,却在微信公众号等发布信息,声称与美卓公司存在20年的许可关系,持有美卓图纸,可以生产原装美卓产品,宣称“美卓质量、美卓质保、美卓一半的价格,都可以从山泰获得;美卓有的,我们同样也有。”山泰公司将其生产的破碎机及备件产品称为“美卓”或“metso”产品,并抄袭原告独有的命名和编号系统,构成虚假宣传。 


美卓公司还发现,山泰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对其破碎机和备件等产品的文字描述,擅自使用“美卓”“metso”商标,在破碎机等产品的宣传图片上、在其员工facebook账号上,以在产品图片上添加水印的方式突出使用“metso”商标,在微信公众号、展会的宣传海报及其员工发送的产品宣传册上突出使用美卓商标,侵害了其商标权。 


美卓公司请求,判令山泰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合理费用10万元。 


被告承认侵权行为但称未造成损失不应赔 


山泰公司辩称,收到诉状后,已停止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官网上被控侵权行为已停止,或进行了整改。被告并不知晓原告注册商标,并无侵权的主观故意。被告公司在历史上曾与原告美卓公司的前身美国rexnord公司签订过技术协议,因此在宣传时提到这段历史,但工作人员使用时确实存在夸大情形。 


山泰公司称,原告产品型号系行业内通用名称,被告在这些产品型号前加上“st”字样,目的是为了起到区分的作用。因法律意识欠缺,被告根据客户提供的图纸和要求贴附的标签生产了产品。但涉案商标原告并未使用,仅在3台破碎机产品及部分小配件上使用了原告部分商标,且被告并未扩大加工量。 


山泰公司认为,公司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但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美卓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被告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2016年美卓公司销售额非常高,可见并未因被控侵权行为遭受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虚假宣传商标侵权两起案件共赔620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为同业竞争者,两者经营行为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经审理查明,被告无原告许可和授权,亦未持有美卓技术和图纸,却虚构相关事实开展宣传。鉴于原告在业内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告的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其产品即为原告产品,不仅欺骗和误导了相关公众,还不当攀附了原告企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掠夺了原告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机会,严重损害原告利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山泰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破碎机产品图片上以显著文字标注“metso”字样,将其生产的破碎机等产品称为“美卓”或“metso”产品,均意图向相关公众表明其生产的系上述品牌产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法院因此认为,被告理应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但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却遇到了困难,涉案被告侵权获利及原告损失均难以确定。合议庭认为,原告产品售价较高,原告企业及产品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告主观恶意特别明显,侵权持续时间较长、经营规模较大,综合以上因素,结合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官网宣传内容,足以能够证明被告侵权获利之丰厚。 


“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上宣称,与美卓及关联品牌的产品交易量和交易金额非常大,有八十余次提到曾向相关国家、地区出口或销售给国内客户,其中所涉国外客户众多,涉及美、日、俄、加拿大等诸多国家和地区。被告还曾两次发布文章称已经向世界许多国家出口数百台西蒙斯圆锥破碎机,并自称每年为全球几十个大型矿山和采石场提供服务。”本案审判长杜灵燕说。庭审中被告表示,微信公众号中的内容系为了宣传所需,并非其实际获利情况,但未能提供证据否定自己宣传内容的真实性,鉴于此,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主张,在两起案件中均全额支持其赔偿及合理费用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