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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晚上下班去吃饭遇车祸昏迷2月 法院判工伤

发布时间:2018/12/18 20:54:15  来源:互联网     阅读数:

下班了,去吃饭遇到车祸,算不算工伤?昨日,市总工会通报一起案例:晚上下班去吃饭的路上遇车祸,算工伤!当事人不仅拿到了肇事司机的赔偿,还拿到了单位赔付的20多万工伤赔付。


下班去吃饭遇车祸


公司否认是工伤


铜梁人龚某在主城区某企业打工,她没有能力在主城区买房,便向公司申请了宿舍。


2013年5月15日20:05,龚某下夜班后,没有像往常一样回到宿舍,也没有到公司的食堂吃饭,她和同事走出公司大门,横穿马路到对面的餐馆就餐。就在她横穿马路时,躲闪不及,龚某被小汽车撞伤,昏迷了近两个月。事后,龚某的父亲聘请律师,一方面起诉肇事司机,一方面申请认定女儿为工伤。


下了班去吃饭遇上车祸怎么算工伤?而且还是晚上。对于龚父的申请,公司觉得有些勉强。


公司认为龚某正常的上下班途径,应当是厂里车间与宿舍之间,另外公司配有食堂和小卖部,龚某不需要走出公司大门就餐,而且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晚上8点过,不属于正常就餐时间。


此外,当时龚某处于昏迷状态,她究竟是不是到对面吃饭,也只是同事在说。“因为公司的马路对面还有夜市,她也有可能是去逛街,公司认为这应该不属于正常的上下班时间。”


所以,公司并没有认定为工伤。对此,老龚绝对不服气,他向璧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法院都认定是工伤


璧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接到认定通知书后,公司不服,起诉到璧山区人民法院,但法院也认定龚某的工伤成立。


公司方面有点想不通,随后又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让公司没想到的是,市一中院依然认定龚某工伤成立。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上下班途中”应当结合合理路线、合理时间作理解。合理下班路线通常指从单位到居住地或第一目的地之间相对合理的路线,本案中,龚某在晚上加班后下班离开公司,改变了通常的下班路线,不影响其“合理性”,劳动者有选择外出或者外出就餐的人身自由,对公司是否有食堂以及龚某下班后离开公司是否去吃饭,与本案没有关联,应当认定为工伤。


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怡说,因为车祸事故发生在20:05左右,而公司下班时间是20点,离下班时间相当近,这也是法院认定工伤的依据之一。由于该公司没有购买社保,工伤二十多万的赔付全由公司拿钱。同时,龚某同时起诉了肇事司机并获得了赔偿。而《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前,如果认定了工伤,工伤赔偿款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时才可起诉肇事司机,或者只能起诉肇事司机,不能申请认定工伤。


这两个案例已被认定为工伤


周某是重庆沙坪坝某厂职工,中午在外出吃饭的途中猝死,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认为周某是在吃饭途中发生事故,这时并非工作时间,所以不应算工伤。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4条,时间合理延长,加之他吃饭后还要返回工作岗位。最后被认定为工伤。


40岁的金某开摩托车上班,上班途中躲避横穿马路的行人,金某撞上了路边的绿化带,金某当场死亡。该路段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交警出具的证明也只描述了事故,并没有划定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交通事故当中,当事人没有主要责任才可认定为工伤。但由于责任没有划分,所以案件就有了争议。最后,由于看不出来金某负主要责任,从而反推认定其没主要责任,加之用人单位无法举证不是工伤,最后被认定为工伤。


刘某下午4:30下班后,老板要求他“等到下午6:30接了货才下班”。从4:30到6:30有两个小时,为了打发无聊的时间,年轻的刘某去网吧上网,在上网过程中猝死。律师说,这个案件的争议在于上网时间算不算合理延长,如果算时间合理延长,就要被认定为工伤。


目前,这一案件在等待法院的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