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亲戚在祁东县环卫所工作,2007年1月在工作期中,因第三人交通事故而死亡,交通事故给予赔偿,单位认定为工伤,但至今不给赔偿,他们说湖南省劳动厅有文件说交通事故赔偿后就不能工伤赔偿,但我在网上查询发现完全可以双赔偿,因为是不同法律关系主体,也有很多案例.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 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现问:1、如湖南省劳动厅真有文件说不能双赔偿,此文件是不是与国家法律抵触?能否进行法律诉讼?
2,湖南省是否有工伤,交通事故同时赔偿案例?
谢谢指导!欢迎律师及社会各界法律人士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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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26 1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