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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规则

发布时间:2017/7/7 12:15:36     阅读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相关案例


1.明知自己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伊晓艳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要全面充分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因素,通过证据从各个方面进行考证,把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也包括事后逃逸。

案号:(2011)滴刑初字第25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2.交通肇事后未对伤者进行抢救致使伤者死亡,但是在较短时间到公安机关投案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张峰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虽未对伤者进行抢救,驾车逃离现场,致使伤者死亡,但是在肇事后即到公安机关投案,因而,行为人虽然客观上逃避了法定的救助义务,但在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该逃离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号:(2005)大刑初字第16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006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3.交通肇事后怕被打而弃车藏匿不构成逃逸——邹顺兵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属于逃逸,若其离开事故现场的目的是不让受害者家属殴打,其主观故意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故不构成逃逸。

案例来源


4.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事故现场并指使他人到事故现场顶替的,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周康平交通肇事逃逸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之故意,客观上已经离开事故现场并指使他人到事故现场顶替,即应当认定已具备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法院: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权威观点


1.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1997年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增加规定的加重处罚的情节。实践中,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往往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案件查处难度增大等,必须依法予以严惩。《解释》(《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一解释,将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想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逃跑的目的是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群众对其进行殴打等。同样是逃跑,但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能够通过报告单位领导或者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因此,对逃跑行为作上述区分是必要的,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不枉不纵。

另外,《解释》所规定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在论证过程中,有的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实践中大多也是这种情况。但是,据交管部门提供的情况,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管部门处理时逃跑,类似的情形也有很多。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得不到严惩,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摘自《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 (上册),作者:周道鸾,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性


逃逸行为在交通肇事罪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其一,如前所述,逃逸行为可以作为基本犯的定罪情节。在具有逃逸情节时,虽然仅致1人重伤,但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也构成本罪。其二,更多场合,逃逸行为成为本罪的加重情节。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大量问题更需要加以澄清。

首先,此处的逃逸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肇事后。如果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正是伴随逃跑行为,例如行为人在逃避被追捕过程中驾车将行人撞伤,由于该逃跑行为并不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因而并不属于此处所要讨论的问题,不适用上述规定。

其次,作为情节加重犯,是否只要在交通肇事后有逃逸行为就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有的学者认为,只要交通肇事且具有逃逸等加重情节的,就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处刑。这一观点有待商榷。单纯的情节加重犯实际是由基本罪结合单纯的加重情节构成,并由分则明文规定了较重法定刑。加重情节只有在基本犯成立的前提下才能被适用。在本身作为情节犯的交通肇事罪中,有些情形例如造成重伤一人,依据上述解释,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可能构成本罪。

换言之,如果没有逃逸行为,该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行为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情况下,逃逸行为已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被使用,不可能再在量刑过程中作为加重情节成为提升法定刑的依据,而予重复使用。因此逃逸行为只有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罪前提下,才得以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段适用的理由。当逃逸行为本身已经作为定罪情节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罪所使用时,就不应再将逃逸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交通肇事罪解释》遵循了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由于逃逸行为是以行为形式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因此在认定中也要注意不存在所谓未遂的情况,即使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未及远离现场就被他人所阻拦,仍然按照上述关于逃逸的规定加重处罚。

(摘自《刑法各论精释(下)》,作者:陈兴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