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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2017/7/7 12:11:49     阅读数:

  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通过交警机关委托鉴定的,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办案的交警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无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

  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该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一、鉴定的受理

  (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   ——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   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审核鉴定委托书   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司法鉴定委托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归档。   ——审核鉴定材料   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   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   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商议委托鉴定事宜   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提出是否受理意见   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附属材料归档。

  (二)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   ——听取初审人的意见   ——审查鉴定材料   ——签署是否受理意见   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三)受理----由承办人负责

  1、决定当场受理的   ——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收费凭据复印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8归档。 ——办理受理登记手续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司法鉴定协议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归档。

  2、决定补充材料的   ——收取鉴定委托材料 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

  【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附属材料归档。 ——告知补充材料内容    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   ——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代理人)说明理由。 ——退还鉴定材料

  二、鉴定的实施

  (一)准备----由承办人负责 ——通知指定或者选定的鉴定人 对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应当通知二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 ——移交鉴定材料 向鉴定人移交鉴定材料,并履行登记手续。 ——明确鉴定具体事项 与鉴定人商定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通知委托人(代理人)有关鉴定事项 落实《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鉴定时间、地点等事项。 ——做好鉴定相关准备 准备鉴定仪器设备、协调检验(查)工作。

  (二)鉴定----由鉴定人负责   ——介绍参与鉴定的鉴定人 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确认是否申请回避 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听取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意见 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进行鉴定相关检验(查) 检验(查)时,无关人员应当离场(经鉴定人同意除外)。 ——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鉴定检验(查)记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5归档。 ——鉴定人发表鉴定意见 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

  三、鉴定文书的签发

  鉴定文书的签发程序——由承办人负责 ——制作鉴定文书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鉴定文书。 ——送鉴定人核实 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底稿上签名。 ——报机构负责人签发 将鉴定人核实后的鉴定文书送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鉴定文书底稿】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4归档。 ——送鉴定人确认签名或者盖章 将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的鉴定文书正本送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加盖机构鉴定专用章

  【鉴定文书正本】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3归档。

  ——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方式送达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委托人(代理人)后,【送达回证】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7归档 ——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 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并由委托人(代理人)签收。 ——立卷并归档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费用谁承担?

  (一)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二)受害人的司法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三)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费用是为了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但是这种责任是由于被告的不法行为引起的,受害人的伤残是与加害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