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建筑工地受伤,如果认定为工伤,并且判定为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买下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从去职之日起2年之内都是能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伤期间的各种赔偿的。
怎样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手续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予以立案,然后给两方举证期,给另一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两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能够诉讼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赔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贴金(7个月到24个月本人薪水)、一次性就业补贴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贴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薪水(根据劳动本领判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贴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限定。
第三十七条 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准则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薪水,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薪水,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薪水,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薪水;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人本人提议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具体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