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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9??日,邱某健由于车祸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ct检查及x线检查,确诊为脊椎原发性严重损伤。医院出于创收,虽明知没有相应的骨伤治疗条件,仍继续收治。出院后,邱某健脐平面以下深浅感觉消失,构成二级伤残。不久,得知实情的邱某健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明知风险而未告知并预见危害,违反职业道德,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医院赔偿邱某健各项经济损?.31万元?/p>
评析: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即转诊义务是医疗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本案中,医院让邱某健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承担风险,从而使邱某健实际丧失了及时治疗的条件和时机,明显违反了法定的转诊义务。此外,对于邱某健的损害后果,医院虽不希望发生,但其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且邱某健的损害在客观上也与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