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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情困江苏小伙家中放火想自杀 危及他人可构成放火罪

发布时间:2017/7/8 21:34:04     阅读数:

为情困江苏小伙家中放火想自杀

江苏网报道称,昨天上午10点26分,靖江市民朱铭玉@泰州晚报:我们这儿有个小伙吓死人了,家人不同意他与女友的亲事,他竟然在家里纵火。10月22日晚上7点多,我们靖江城南长盛花苑小区某幢三楼住户家里,突然浓烟滚滚,好像失了火。大家不知道是怎么回事,都纷纷跑过去救火,很快就扑灭了火。

派出所民警也赶来了,了解了原因后让我们大家都很气愤,原来是这个人家的年轻小伙子自己纵的火。这个小伙一表人才,有个谈了四五年的女友。他要跟女友结婚,却遭到父母的反对。小伙为情所困,与家人闹别扭,居然把自己关在房间里想放火自杀。

他们一家所住的地方为典租的,房间铺设的是木地板,楼上还有六家住户,万一火大起来,会殃及无辜。有话好好说,哪能这样折腾父母和邻居呢!家人劝说不动,就报警请民警到场帮忙教育呗,总之不能这样子害己害人啊。

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放火罪是古今中外较为常见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放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放火”是指行为人使用各种导火材料,点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种即可以引起火灾的危险因素,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放火既可以采用作为的方式实行,如用引燃物将目的物点燃,也可以采用不作为的方式实行,但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放火罪,必须以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特定义务的人员为前提,也就是行为人对形成火灾原因的火情具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且根据其主、客观条件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没有履行,以致造成火灾的。如负有防火义务的油库安全员,发现油库有着火的危险,能够采取防火措施而不采取措施,导致了油库火灾发生,就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放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放火罪。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因个人的某种利益得不到满足而放火,因对批评、处分不满而放火,因泄愤报复而放火,为湮灭罪证、嫁祸于人而放火,因恋爱关系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动机,对于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实施的对象包括工厂、矿山、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物。这里所说的其他公私财物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但性质与其相似的,比较重大的公私财物,而不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一切公私财物。因为只有燃烧这些公私财物,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果放火行为侵害的只是某一较小的财物,例如烧几件衣物、一件小家具、小农具等价值不大的公私财物,不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以放火罪论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因此,可以说,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小伙为情所困,放火烧自己房屋的行为,足以引起火灾,可能危害其他六户人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足以危害工作安全。构成放火罪。所幸未造成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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