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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持刀将未成年人捅成重伤的应撤销其监护资格

发布时间:2017/8/8 17:40:55     阅读数:

【审判规则】  

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异后由母亲抚养,在被抚养期间父亲将母亲和外祖父捅死,并将未成年人捅成重伤。因父亲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父亲亦会因此入狱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据此,应撤销父亲的监护人资格。同时,由于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均已去世,只有舅舅具有监护能力且愿意履行监护职责,故应指定舅舅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关 键 词】

民事 婚姻家庭法学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未成年人 近亲属 监护义务 健康权

【基本案情】

何xx与叶xx原系夫妻关系,婚后除生有何x一外并无其他子女。婚后二人产生纠纷致感情破裂后离婚,约定何x一由母亲叶xx抚养。2015年4月25日,何xx前往前妻叶xx家将叶xx及其父亲捅死,并捅伤何x一。经鉴定,何x一的伤情已构成重伤。由于何x一的外祖母早已死亡,在何x一母亲方面只有其舅舅叶x一作为监护人更为合适,并且何x一户籍地所在村委会于2015年9月26日做出认为叶x一作为监护人更有利于何x一成长的证明。

据此,叶x一以何xx不适宜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何xx的监护人资格。

案件审理中,法院对指定何人为何x一的监护人,征询了何x一的意见,何x一表示同意由叶x一担任其监护人。

【争议焦点】

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婚后由母亲抚养,此后父亲将母亲及外祖父捅死,自己亦被父亲捅成重伤。此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的舅舅申请法院撤销父亲的监护资格,由其承担监护人,应否支持。

【审判结果】

受理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何xx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叶x一为何x一的监护人。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应由具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监护,而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法定监护人,在父母死亡或无抚养能力时,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依法履行职责并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撤销其监护资格:1.通过暴力等手段伤害未成年人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损的;2.无人看管未成年人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的;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4.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等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后,法院可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重新指定监护人,给予更适合的人员监护资格。但在指定监护人时要充分考虑到被指定人的监护能力,此种监护能力既包含经济抚养能力又包含对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的行为能力。

被监护人父母因感情不合离婚后,其由母亲进行抚养。此后,其亲生父亲竟前往母亲家中将母亲及外祖父残忍杀害,并将被监护人捅成重伤。父亲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且父亲被判入狱后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故法院有权撤销父亲的监护资格。与此同时,由于被监护人的母亲及其外祖父母均已去世,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其舅舅的意愿和其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的意见后,指定其舅舅担任监护人更为合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叶x一与何xx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婚姻家庭法·监护关系·监护权撤销 (l08041)

【案    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二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2016年5月31日)收录

【检 索 码】 c0510387++zjwzlq1715b

【审理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监护权特别程序

【申 请 人】 叶x一

【被申请人】 何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叶x一。

被申请人:何xx。

被申请人何xx系叶xx的前夫、被监护人何x一的父亲。何xx与叶xx无其他子女,双方离婚时协议何x一由叶xx抚养。何x一的外祖母已死亡。申请人叶x一系何x一的舅舅。2015年4月25日19时许,被申请人何xx前往叶xx家,将叶xx父亲和叶xx捅死,将何x一捅伤。2015年9月26日,何x一户籍地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认为由申请人叶x一作为何xx的监护人有利于何x一成长。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征询何x一的意见,其同意由申请人叶x一作为其监护人。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暴力伤害被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本案中,被申请人何xx捅死何x一的外祖父和母亲,并捅伤何x一,严重损害了何x一的身心健康,申请人叶x一作为何x一的舅舅申请撤销何xx的监护资格,应予以支持,由申请人叶x一担任何x一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何x一走出心理阴影、健康成长。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何xx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叶x一作为何x一的监护人。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