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p>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p>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p>
从新旧公司法的对照来?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发生了如下几个主要变化?/p>
第一,公司解散的原因进行了归并。原来的条文是分散规定的,现在合并在一个条文内?-3项是任意解散,4-5项是强制解散。这样规定能使人一目了?对公司解散有一个整体概念?/p>
第二,新规定将原来192条规定的责令关闭一项内容扩大到三项内容,即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原公司法没有明确是否就是责令关闭。实践中出现扯皮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是否要进入清算程?是谁启动和负责清算程? 均不清楚,导致一部分公司不进行清?债权债务不了了之。有权依法责令关闭的可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也可以是其它政府部门,但有权吊销营业执照的只能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