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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打架损坏防盗门 住户1年后要换门败诉

发布时间:2018/12/9 21:07:06  来源:互联网     阅读数:

两人打架将一楼洞的防盗门损坏,楼内8家住户将打架的两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换门。5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8名原告败诉。

原告王某等八人诉称,2005年夏,郭某与师某因争执、打架,将13号楼1单元楼洞门的防盗门打坏。第三天,郭某将防盗门修理,但是至今该防盗门仍不能正常使用,这样使得原告的安全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更换防盗门,但被告迟迟不予更换。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更换防盗门。

被告郭某辩称,诉状中所说的争执打架行为与自己无关,防盗门的损坏也与自己无因果关系,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师某辩称,诉状中说的打架,被告师某是无故被打,在此事件中,被告师某是受害者。即使门是因为师某被打而损坏,被告师某也不应承担责任,这是其他人的责任。从起诉书的内容可看出,被告师某被打之后,门已经修过,至今已使用1年多。从目前状况看,门损坏的原因不能确定,原告不能确定门的损坏与师某被打事件有关。2005年师某被打致晕,门是否损坏及损坏程度师某都不知道,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师某更换防盗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夏,郭某与师某因争夺树坑,在13号楼1单元楼洞门口发生争执、打架,将该楼防盗门损坏。事隔几天,被告郭某将该防盗门修理。2006年底,防盗门又损坏,不能使用。原告与被告协商要求更换防盗门,未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13号楼1单元的防盗门虽然是二被告2005年夏发生争执时所致,但被告郭某在事隔几天后就已经修理。现原告称防盗门不能正常使用是因为2005年夏天损坏后没有修好,因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目前防盗门的损坏和二被告2005年夏天发生争执之间有因果关系,故原告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驳回八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