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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承担承担或是各自担责债务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7/7 23:38:48     阅读数:

案情

王女士和李先生于1991年登记结婚。结婚前,王女士身体就不好,李先生对此十分清楚,娘家还特别嘱咐李先生要好好照顾王女士。两人婚后不久生育了一个孩子。随着孩子的一天天长大,李先生却越来越嫌弃王女士的体弱多病,经常与她发生争吵。一次,王女士不慎摔倒在地导致骨折。当晚李先生便用车将她送回娘家,并声称从此不再过问她的事。娘家人借了9000多元钱为女儿治好了伤。王女士知道年迈的父母无力承担这笔债务。为此,她起诉至法院,要求丈夫李先生偿还娘家为自己治病垫付的费用。

判决

法院认定王女士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裁定对此案不予受理。

理由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女士与李先生是夫妻关系。在我国,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不仅包括共有积极财产,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还包括消极财产,即对外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财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此,王女士父母为其垫付的医药费是她与丈夫李先生的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清偿。依据法理,夫妻共同债务不作份额划分,无所谓妻子、丈夫应该承担的份额,也就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追偿的问题。所以,王女士不能要求李先生单独承担应由他们双方承担的债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必须对法院予以审判的法律关系,拥有实体法律上的请求权,即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此案中,单就债权进行分析,受到侵害的是王女士娘家人的债权而不是王女士的。相反,王女士实际上也是侵害娘家人债权的侵害人。所以,此案应由王女士的娘家人提起诉讼,而王女士与其丈夫李先生应列为共同被告。

提示

如果王女士要起诉丈夫,她可以要求丈夫对她尽扶养义务。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妻子需要治疗,丈夫理应为其支付医药费,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