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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如何处理病历资料

刘大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7/3 19:36:43
作者:刘大华   阅读数:

        在处理众多医疗纠纷过程中,本律师发现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即医疗机构在患者要求复印病历资料时予以推诿、拒绝;或在病历封存后擅自启封加塞病历;甚至在诉讼过程中隐匿、拒绝提供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或许认为,不将病历提供出来,便不能查明事实,责任不清,自己便能成功逃避法律地追究。殊不知,针对医疗机构的这一行为,我国法律早已做出防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患者复印、封存病历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病历,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行为加以惩戒,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即无论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只要医疗机构有上述行为,便推定其有过错,应对患者承担责任。

此举,加强了对患者的保护,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责任,同时也规范了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对医患双方而言,唯有懂法、守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附相关法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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