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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3/15 16:33:00  来源:互联网     阅读数: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


网友提问:关于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规定是什么


律师解答:现行产品质量法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只有补偿性赔偿。根据《产品责量法》第32条规定,对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等;对造成死亡的,规定了丧葬费、抚恤费等。


相关法律知识:现行产品质量法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只有补偿性赔偿。根据《产品责量法》第32条规定,对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等;对造成死亡的,规定了丧葬费、抚恤费等。赔偿范围很窄,赔偿数额较低,且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这在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对中方消费者的保护十分不利。随着大量进口商品投放到中国市场,由外国商品引起的产品责任问题也将随之增加。按照现行法律的损害赔偿规定,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本起不到惩罚和威慑作用,更不利于保护中国的消费者。


以上所举仅仅是立法上的不足。从法理上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需要实体法和冲突法来共同调整。对内国而言,这二部分法缺一不可。现在的问题是,现有的调整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大多是实体法,且主要考虑的是国内的情况,对涉外因素的法律规定很少或根本就没有规定;在冲突法领域,仅有的几条法律条款又过于原则、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立法上的滞后必然导致司法上的矛盾和困惑,因为《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留给司法的余地太大,而原本零星的国际私法又没有对针下药的规定,直接调整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缺乏互相协调,……这些问题都是涉外产品责任立法中必须考虑的一些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