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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9/2/18 11:32:23  来源:互联网     阅读数:

  在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对被害人财产、人身、甚至生命的侵害,是可以依法向加害人主张赔偿的。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是什么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


  新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第41问--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