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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制作转卖复制购物卡涉嫌诈骗被捕

发布时间:2017/12/19 9:46:34     阅读数:

一男子因外欠高利贷,急需用钱,于是找来他的朋友,利用在网上购买的复制设备复制购物卡,并在潍坊市、济宁市、菏泽等地的超市、商场进行消费。同时也将复制的购物卡转卖他人,从中获利。目前,两名嫌疑人因涉嫌诈骗被开发区警方抓获。


3月5日,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丹阳派出所接某连锁商场报警:有人在商场消费复制的购物卡,而且这种情况在曹县店也有发生。接警后,民警立即对商场当日的监控进行了调取,通过大量监控的信息比对和售货员的指认,民警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身份。


经查,两名嫌疑人均为潍坊人,民警调查期间两人仍流窜多地市伺机作案。民警多次出差到潍坊寿光、高密后又辗转到济宁等地,于3月26日下午在高密市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周某成功抓获。


据嫌疑人王某交代,他在外面欠了高利贷,急需用钱,于是想到以复制购物卡的方式挣钱。“我在qq上看到了有卖复制卡设备,便买了一套。”王某说,后来,他将复制购物卡的计划和方法告诉了自己的朋友周某。


王某称,他先是去某连锁商场购买两张面额一样的购物卡,然后把其中一张卡里面的钱花掉,这样,这张卡就成了废卡。然后他利用在网上购买的复制设备将另外一张全额卡的信息写进废卡里。这样,这两张卡就都有相同信息和面额。


4月13日,王某、周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开发区警方依法提请逮捕。


相关知识:


诈骗罪的刑事处罚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