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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合同可随时提出辞职吗?

发布时间:2017/9/29 18:05:01     阅读数:

问:我在一家港资工厂做美工一职,进厂已一年多一个月(去年1月1号),当时我的试用期是三个月,而我却是六个月后才转正的。但转正并不是就签了合同,也就是从7月开始才再加了三百元,当时有书面的老总签字,说从11月开始就再加那200,可是到了今年一月份谈后再加那200的,一直就没签合同。


现在我在外找了一份工作下星期一就得赶去上班。我是厂里在招我这职位后在去那边面试的,可这边不放人。也不给工资。说我得在做一个月后的今天才可走,说这是厂里的规定,我说这样的话我就请假一个月,她说你请谁都不批你的假,这样的话不是限制了我的人生自由。可现在我已把工作交接好了给新来的,也教了她三天了。


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很复杂。涉及了多个关系,我们一一来看。


一、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何来试用期?


你好在问题中说到,他的试用期是3个月。可是我们又知道他至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说:“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也表示:“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有其他的关于试用期的法律条文也是就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的情况来规定的。比如“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等等。可以说试用期是儿子,劳动合同是母亲,没有母亲哪里来的儿子呢!


在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我们如何看待没有劳动合同的所谓试用期呢?很显然,没有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说法就不能成立。你好与工厂之间只是一个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即我们常说的事实劳动关系。


二、 转正到底是怎么回事?


转正与见习期的说法一直伴随着中国的发展存在了好多年,但是现在还在说转正对吗?


随着1994年我国《劳动法》的颁布,转正之说将逐渐淡出中国已成为必然。在《劳动法》中不再提转正与见习期。而是将劳动合同与试用期的概念放在大家的面前。现在转正与见习期仅仅存在于一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教育系统文件之中。比如《上海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本、专科学生就业时,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可实行一年见习期制度(应向学生说明);也可以根据《劳动法》,按‘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


所以,假使你好不是应届毕业生,让他来什么转正也是不适当的。如果将转正与工资待遇相挂钩更加是单位无理克扣员工的一种手段!


三、 没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能够随时离职?


我们前面说了,你好现在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其实是事实劳动关系。那事实劳动关系中员工是不是能够随时离职呢?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同时作为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你好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他想什么时候走就可以什么时候走,甚至连工作的交接都不用做。这可以说是对于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 ↑ 


所以对于单位来说,故意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只会带来更不利的结果。一个优秀的企业不是通过逃避劳动合同来回避相关义务,那样是无效的;而是应当通过自己有劳动合同的制订权以及规章制度的制订权来约束员工,由此才能为企业获得更大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