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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7/8/28 22:51:28     阅读数: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罪量刑标准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3号]

【发布日期】1997.03.14

【实施日期】199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量刑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恶劣的强奸罪量刑标准;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2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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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