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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人伤物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7/7/8 21:51:36  来源:兰州晨报     阅读数:

制图/许天野

制图/许天野


2016年4月18日,两岁多的小女孩央金在兰州市九州开发区瑞祥嘉苑3号楼下,一把从19楼坠落的螺丝刀扎入了她的颅脑。姥姥情急之下拔掉螺丝刀,目前孩子还在医治。螺丝刀坠落是当天小区物业维修工在楼上维修纱窗时不慎失手所致,物业公司正在配合医院治疗。


8天后的4月26日上午,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东湖小区的东方幼儿园大班教室中间窗户玻璃,被隔壁楼住户从屋内抛出的一个啤酒瓶砸中,幸好无伤亡。拱星墩派出所民警已经介入,并表示查实后将责令抛物者搬离。兰州晨报本期说法就面对这“飞来横祸”作为受害者该如何维权?作为大楼的业主、物业又应该如何应对等,特邀专业律师进行了相关解答。


案件1


楼上扔下电视砸坏轿车 吵架夫妻赔偿2.5万元


王某某与女子毛某是夫妻,王某某患有狂躁症。2016年3月,夫妻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争执过程中,王某某狂躁症发作,对冰箱、空调等家电进行打砸,并将电视机扔出窗外,砸坏楼下停放的奥迪牌小轿车。由于车主购车时间不长,并购买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车主报保险获得5.1万元赔偿后,保险公司将王某某、毛某夫妻告上法庭进行追偿。


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办案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考虑到被告王某某的精神状况,由王某某承担一半的赔偿费用2.5万元,原告保险公司收到赔偿费用后撤回起诉。


案件2


高空坠落玻璃砸伤路人 商场被判赔6500余元


2015年4月20日18时许,市民姚某在行至天水市秦州区一大型购物广场楼下时,高空突然坠落一片水银玻璃,砸伤姚某头部,造成姚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等伤害。姚某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6天出院。之后,姚某起诉至秦州区法院,要求被告购物广场赔偿医药费等共计99193.0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辩称砸伤原告的水银玻璃并不确定是购物广场楼上掉下来的,但其并无证据证明还有其他责任人,且根据玻璃的物质属性,被告关于“当天刮风下雨,风不知道把哪里的玻璃刮下来导致原告受伤”的辩称并不符合常理,故推定该玻璃系从购物中心楼上坠落致伤姚某,存在过错。遂判决,购物广场赔偿原告姚某钱款共计6513.06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主持人:兰州晨报记者 董子彪


嘉 宾:甘肃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成阁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左文盼


主持人:高空坠物发生后,权责该怎样划分?


张成阁:首先,受伤者应该注意保全证据,对现场从各个角度进行拍照,保存好现场遗落物,注意联系当时目击者。同时,要报警求助。受伤者进入医院救治,尽量向医生进行详细的描述,对砸伤事件要有明确的记载。对医院治疗、检查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等票据及证据要妥善保管。


尤其应确定侵权行为人,如果有视频设备的小区,及时调取并保存视频记录。如果无法查明,前往侵权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街道办等查询了解相关业主信息,如仍然无法查明,及时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左文盼:此间,需重点考虑三点:侵权人、侵权事实、侵权人和受害者之间的关系。按《侵权责任法》规定,事故发生后,应该有责任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承担相应责任。事故发生后,应该由相应的管理方和业主方承担责任。而这又主要依据业主与管理方签署的相关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还有就是不能够确定责任人。居民住宅楼坠物事件发生后,无法确认具体责任人,则应依据“公平”原则;楼层中可能与事件有关联的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之后,共同赔偿人再按照过错大小平均地划分赔偿责任。


主持人:那么,作为受害人该如何索赔?


张成阁:如果“高空坠物”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公安机关应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如致人死亡,应依据《刑法》规定,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伤,追究过失致人重伤罪。因大风、暴雨等自然天气导致高空坠物使投保人利益受损的,若投保人的物品和投保人都在现场,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员会赶到现场确认。之后,保险公司会按程序要求坠落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投保人的损失;若坠物无主,则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高空坠物事发后必须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及警方报案,若找不到责任方,则由保险公司来处理。保险公司会派人到现场“定损”。比如一般车主一定要购买车损险才能进行“高空坠物”索赔。


左文盼:在赔偿方面,能够确定侵权人的高空坠物纠纷,则相对容易。《保险法》中涉及到的保险法转移、保险责任承担问题,都与维权赔偿相关,可具体对待。但很多坠物是“无主”的,这样我们在确定侵权人时就得下功夫。《侵权责任法》中的“高空坠物条款”在业界被称为“高空抛物连坐”,但在司法实践中,同一幢楼里的业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将共同为受害人的损失“买单”。


值得注意的是,“连坐”的业主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赔偿的前提是存在侵权行为,但在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侵权行为无从谈起。而补偿更多的是对受害人给予一定“救济”,补偿不是建立在过错基础上,不具有惩罚性。而且最重要的一点规定了,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也符合公平原则,日后若是发现具体加害人,给予补偿的住户可以有追偿权。此外,如果发生侵权责任人不明晰情况,受害人只能通过社会的公益救助等保障体系解决。


主持人:坠物事件后,作为物业应该怎么做?


左文盼:物业作为管理方,一旦发现小区内有高空悬置物或是高空搁置物品,应迅速作出提示,以免危险发生。同时让业主能意识到高空坠物的危害性。还可以在有条件的高空坠物频发的小区安装电子眼,以留存提供有力证据,精准锁定肇事者。一般而言,受害方若向承担该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等维修、管理责任的物业公司索赔,如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对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应当担责。


主持人:如何杜绝高空坠物发生?


张成阁:在城市管理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空中安全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定期督促物业公司对高楼墙面、灯饰广告进行检修,在建筑物低层安装防护设施等。建议相关部门规定从建筑物向外抛掷垃圾、杂物的,由环卫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责令其纠正,并处适当金额罚款。也可让居住高层建筑的人购买强制责任保险,有利于增强此类人群的注意力,能够有效防止高空坠物侵权案件的发生。

 

而对于受害人,应该养成主动维权的习惯,必要时向法院起诉。


左文盼:作为住户,首先要树立文明意识,高空坠物纯属损人不利己,从自己做起将物品妥善放置,以免发生伤亡意外。还有要做到文明停车,要把车停入规划的停车场。在选择停车位的时候,尽量不要把车停在广告牌、可移动栅栏、路灯、工地、玻璃多的建筑物等地附近。


同时,居民要定期检查自家门窗是否出现松动脱落、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松动,还有阳台等处悬挂物是否安全、有无坠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