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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伤人 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17/7/8 21:43:15  作者:安徽日报 程磊 张昭   阅读数:

现实生活中,饲养宠物犬成为部分市民的喜好,但由此而引发的宠物咬伤人事件屡见不鲜。宠物犬伤人,疏于管理或放任不管的饲养人难辞其咎。

 

【案例】两年前,合肥市退休教师赵某晚间散步时,一条宠物犬扑上其背后咬了一口,就医治疗花费数千元。索赔事宜经民警数次调解,均未能与犬的主人刘某达成一致意见,赵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诉称刘某的犬曾扑到其身上,刘某表示认可,但其否认犬咬伤人的事实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而根据赵某提供的次日就诊病历及医疗费发票,可以认定该犬伤害赵某的事实。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本案发生,且赵某不存在过错,故刘某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法院依法判处刘某赔偿赵某医疗费等支出1000余元。

 

【法官解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伤人动物的饲养人,因其管理不善致其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去年9月底,在合肥市某高校就读的大学生何某路过一居民小区附近时,一只拴着的宠物犬挣脱绳索冲出院子将其咬伤。经民警了解,伤人犬为朱某所有。因犬的主人朱某不愿意承担医疗费2000余元,何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负担医疗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8000余元。

 

法庭上,面对何某的诉讼请求,朱某表示事发时自己不在家,只是民警所描述的位置为自己家,故要求何某提供被犬咬伤的视频或现场证人证明确实是自己家的犬伤人,并质疑是否存在何某挑逗犬才导致被咬的可能。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主张朱某的犬将自己咬伤,有警方接处警登记为证;朱某声称何某可能存在过错,但也承认自己不记得是否关了院门,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何某存在过错。法院依法判处朱某负担何某医疗费2000余元,驳回何某的其他诉求。

 

【法官解析】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案中,因何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支出营养费和存在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民诉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故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今年4月初,肥西县居民赵某散步时,从后面跑来的一条宠物犬在其腿上咬了一口。赵某医治后经打听找到犬的主人马某要求赔偿,马某承认那条犬曾经是自己家养的,但却以一个月前已将该犬送给了别人为由拒绝赔偿。

 

庭审中,面对赵某的索赔要求,马某声称自己并不是狗的主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声称所送之人的相关资料。最终,经法官调解,赵某和马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马某赔偿赵某注射狂犬疫苗等治疗费用。

 

【法官解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如果不再饲养,需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处理,否则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