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 定的除外。”《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 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 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 时抵押。”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 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人股、抵押或者其他 方式流转。而这一条适用的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等农村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