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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离职补偿金纳税问题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岳阳

您好!我想知道,公司的劳动合同离职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如果需要缴纳,公司将离职补偿和当月应发工资一起发放,故意提高个税征缴比例,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分开发放这笔款项,谢谢!
2011/9/21 11:01:00
 律师回复区

彭谦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974950271
1999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2001年9月10日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2、经济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章,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2011/9/21 17: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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