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拖欠工程款,包工頭利益怎樣才能受到法院的有效保障,法院又如何執行,即使法院已經判定強制執行?
事例:
張先生:前幾年給一家黃金裝飾品的陳先生裝修商場,工程造價300百來萬,工程款按合同只拿到是大概百分之六十,後面約計一百五十萬的工程款並沒有付給我,由於陳先生商場賣場經營不善,又把商場轉讓給綠楊公司,轉讓前並把債務轉讓給了綠楊公司,綠楊公司接手商場後關於一百五十萬的工程並沒有支付我,至今大約有十年了。本人打過官司,法院判定綠楊公司應付我後期工程款,還要求要強制執行,但綠楊公司一直拖欠,即使打贏了官司,本人還是拿不到工程款,那時整個施工隊及工人上門討債,迫於無奈只能向親戚朋友們借錢給工人發了工資,現在還欠下了一百來萬的債務。
請問法律如何保障我的利益?
為什麼打贏了官司,綠楊公司還拖欠不還,法律的制定標准是什麼?
難道法院的執行力度內部是否會存在貪污受賄的可能,所以...不得而知!
2011/7/30 11: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