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被告因合同纠纷打官司,合同履行地法院(我的住所地法院)已受理,被告不服管辖说要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从而上诉于中院,中院于09年12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来我在查找证据时发现被告在和我合作期间先后注册过两个股东情况,经营类型,业态等完全相同的A公司和B公司,两公司且只有一字之差,具有前后承继关系,A公司于09年1月因违法行为被吊销,之后成立了B公司,而我有一张50000元的押金条上的公章是A公司的,不过私章是被吊销的A公司股东也是现在B公司股东,因不知上述情况所以我开始是将B公司作为被告(B公司还欠我的往来帐款),我为了防止B公司到时在庭上说A公司已吊销从而对那50000的押金条不认帐,之后又对原A公司两股东(现B公司两股东)作为追加被告,后被告又不服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上诉于中院,请问按正常情况下,中院的裁定期限是多久,如不裁定管辖可以适用调解吗,如调解不成的话,我可以要求中院裁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吗,因我担心被告到中院走关系强行要我去中院调解,谢谢!
2010/7/2 20: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