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下级人民检察院又以该案的同一事实、同一证据(起诉书起诉内容与原撤回起诉的起诉书内容一字不改)向下级人民法院重新起诉,下级人民法院并作有罪判决,被告人以该案诉讼审判程序违法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下级人民法院并未存在重复审理原公诉机关就该案同一事实、同一证据的行为”而对被告人终审作出有罪判决。
问: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3条“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之条款是否只能约束主动撤回起诉的公诉机关在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重新起诉,而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的重新起诉不受此条款约束?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审中所认定“下级人民法院并未存在重复审理原公诉机关就该案的同一事实、同一证据行为”。
2.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审(终审)时认定该案被告人有罪,终审作出有罪判决,那么中院第一次(当时是该案的第一审)在对这同一事实、同一证据的案例审理后 “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这是否算一案两判?中院是不是有意在剥夺被告人有上诉到高院的机会?
3.该案被告人投送监狱后仍在坚持申诉,以该案诉讼审判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法院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定该案原一审、二审程序合法,申诉理由不成立答复申诉人,该案这种诉讼审判程序究竟是否合法?怎样才能叩开法院的再审之门?
2009/11/16 9: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