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共有两个儿子四个女儿。大女儿在东北居住,但是户口还在本地。老父亲生前与母亲有一所老房子,大儿子结婚时老人问儿子要新房还是旧房,如果要新房子那父母出一部分钱盖房,剩下的债务由大儿子自己承担。但是大儿子选择要旧房。小儿子结婚时盖的新房,父母出了一部分的钱,剩下的债务由小儿子自己偿还。旧房给了大儿子,而老父母住在大女儿的房子里。后来两人又在村里另盖了一座新房,欠下了9000多的债务,但房产证一直没办,不久老父亲去世,所以房产证办好后是母亲的名字。老母亲没有生活来源,大女儿在本地所享受的补贴就都由母亲领取使用,剩下的三女两儿商量每月给母亲80元的养老费,但只有三女儿和四女儿月月支付,二女儿偶尔支付,而两个儿子只有过年才给老母亲200元钱。现在由于老母亲偏袒大儿子所以要把盖好的新房给大儿子,只让其将盖房时欠的债务还上。
我们都赡养母亲,如果老母亲私自把房给了大儿子,那子女有权利去争取么?如果女儿和小儿子放弃争取继承权,那么以后老人的生活生病费用还必须平等支付么?大儿子现在的意思是拿老房换取新房并承担债务,但是只去公证,并不将房产证过户,而且赡养费还要共同支付(估计能按时支付赡养费的还只是三女儿和四女儿)将来老人去世后,老房卖得钱他不要由其他五个姐弟平分。这样不过户只公证有法律效力么?
2009/7/27 12: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