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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未续签劳动合同,可否获得经济补偿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湘西

我于2007年8月21日与某私营企业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08年7月底的时候公司突然提出要求我调岗,否则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而且是口头提出,并未发布任何的书面通知,当时已经超过合同到期的前一个月。

公司在年初的时候经过一次岗位调整,我原合同上写明的岗位在调整之后,与现公司要求我调换的岗位属于同一个部门,工作性质上基本相同,但是调换的岗位除原来的技术工作外还要兼一定的行政工作,而且两个岗位的工资是完全相同的。

我不接受调岗,公司提出则不与我续签合同,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能够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的工资是以什么标准来计算了,除了我的基本工资外,中餐、通讯、交通补贴等其他形式的补助金是否可以计算在内?
2008/8/2 19:16:00
 律师回复区

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如用人单位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你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性总收入。
2008/8/16 1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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