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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交通事故责任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湘西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这样写的.2001年底,因车速过快,制动向右跑偏,加上施工车未安规定开启启示警灯,设置反光标志,导致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小车上乘车人四死一重伤,小车报废,大车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
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做如下认定.
小车制动不符合安全要求超速行驶,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大车在高速公路施工路段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示警灯.设置反光标志,违反了,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负次要责任.
我是当事人,在车祸后,我重伤,在抢救中,医生说很难救活,很侥幸我留在这个世界上了,失忆了五年,现在还没完全恢复,但有了一定的行为能力,我不服,还能继续追究责任吗?
我认为高速公路上应该负全部的责任,没有它们不符合规定停放的车辆,不会导致这场事故的主要原因!我是当事了,现在要追究责任好可以吗?
请给个答复!  如果说施工车没停在公路上,我怎么会撞上去,怎么会有这样的交通事故。为什么我是主要人而它是次要,为什么在事故发生后这么多年,它置之不理,为什么没对我进行分文的赔偿,按人常理也说不过去,更不合法啊?请律师帮我 
2008/8/1 15:32:00
 律师回复区

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法律上仅是一个证据。如对民事赔偿不服,可通过法律途径求偿。
2008/8/16 1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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