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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关于房产的提问?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益阳

我与父亲共同买了一套房子,房子的所有权证写的是父亲名字,共有权证是我的名字,并写明了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如果先在公证处公证了由我一人继承,万一后来又立遗嘱给了我的兄弟姐妹,那么我的兄弟姐妹是否也有份享有啊?
2008/7/24 8:07:00
 律师回复区

郑宇敦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0731-89702335
你作为房产共有人,占有房产的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其他人是没有权利继承的,也就是说这部分专属于你。 经过公证的遗嘱,你父亲是可以到公证部门撤销的。如果依法撤销了公证遗嘱,你的兄弟姐妹依法享有继承权。
2008/7/24 1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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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作配律师
湖南省-湘潭市
电话:15873238226
经公证的遗嘱的效力优于其它遗嘱形式
2008/8/17 2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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