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前留下一套房屋,此房屋为婚后财产,房款已交清,但未办理房产证,一年后儿媳瞒着我和老伴办理了房产证,我们与她协商要求办理共有产权证未果,到法院以房屋产权确权提起诉讼(确认我和老伴对此房屋拥有部分产权,办理共有产权证),一审法院亦以房屋产权确权诉讼受理此案并判决(一审判决我和老伴各拥有此房1/8的产权,可去产权处办理共有产权;),被告不服上诉到中院,诉讼请求还是围绕房屋产权确权事宜,但中院改以法定继承纠纷受理,中院审理认为:该房屋产权系因继承纠纷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继承已经发生,遗产应当进行分割,但原审未履行告知义务,程序违法,判定如下:撤消一审判决,驳回一审法院重审。
现在是房子儿媳不准我们住,孙子不准我们见;儿媳说,如果一旦分割,我和老伴的房屋份额分割款必须支付孙子的赡养费,理由是我和老伴每月有几百元微薄养老金,可以养活自己,她有工作,但孙子我们必须赡养,所以房屋分割一分钱也别想拿到,是真的吗?
2008/7/12 14: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