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前留下一套房屋,房款已交清,但未办理房产证,一年后儿媳瞒着我和老伴办理了房产证,我们与她协商要求办理共有产权证未果,到法院以房屋产权确权提起诉讼(确认我和老伴对此房屋拥有部分产权,办理共有产权证),一审法院亦以房屋产权确权诉讼受理此案并判决,被告不服上诉到中院,诉讼请求还是围绕房屋产权确权事宜,但中院改以法定继承纠纷受理,中院审理认为:该房屋产权系因继承纠纷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继承已经发生,遗产应当进行分割,但原审未履行告知义务,程序违法,判定如下:撤消一审判决,驳回一审法院重审。
我们想请问:一审和二审原被告都是围绕该房屋产权确权提起诉讼请求,本案就是一确权诉讼,一审法院以房屋产权确权诉讼受理,二审法院改以法定继承纠纷受理,裁定要求一审法院按遗产分割重新再审,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出分割请求,法院按分割审理是否合法?
我们听说,民事诉讼是:民不举,官不究,我们都没有提出分割,打的是确权诉讼,法院要按遗产分割诉讼审理,这样改变案由是否合法?这种强制遗产分割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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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9 21: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