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请稍候...
快捷找律师,就上捷律网
 咨询标题: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中的条理的理解: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张家界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中的条理的理解:
1)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理解,"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该区域内的房屋,树木是否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内?
2)第二十一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此处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包含居住的民房吗?如包含,110KV的电力线路应距房屋多高?
    谢谢您的帮助!
2008/6/19 8:04:00
 律师回复区

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建议咨询电力部门
2008/6/21 21:19:00
↓(您对该回答有新的观点或疑问请点击“我要评论”进行点评)
我来回答:
参考资料:
验证码: 如看不清,请点击图片更换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