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请教各位:
1,2004年11月,我(在学校时)与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签定就业协议。
2005年7月5号正式到岗上班,当天签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正式工,有编制。
2,2005年7月至2007年4月,工作期间我表现优秀,同事关系融洽,口碑好。
3,2007年5月,我要求调动工作,单位领导不肯,极力挽留。由于不能调动,当时我
旷工有10天左右回去递交了辞职信。单位迟迟不批,然后我毅然离职了。
4,2007年底,我曾在红网发贴寻求办法----
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149643(有详细情况)
5,2008年3月,我以前办公室的主任告诉我,单位把我除名了。
6,我现在去要档案,单位说除名了就没有档案了。
我想问的是:
1,单位这样把我除名是否有效?
2,我有什么办法(最好是法律依据)确保拿到我的档案?
2008/4/29 19: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