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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2008年 就业协议书 违约金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株洲

我是2008年7月即将毕业的毕业生,我于 2007年10月份与一家企业签订高校统一的就业协议书。约定违约金2000元。
现在我决定不去那家企业,按照2008年1月1日执行的劳动法,企业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有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我是不是可以不交违约金。

另:高校的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一个什么关系,就业协议书是否使用劳动合同法
请有关了解高校就业协议的专家给予解答。不胜感激
2008/4/3 22:47:00
 律师回复区

唐国忠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055176617
现在国家对就业协议书的性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就业协议书作为毕业生与单位的一种意向性协议,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当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建议先到单位报到,签订劳动合同后,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辞职,而无需承担违约金。
2008/4/4 17: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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