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工厂的一线工人,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的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40个小时,报酬方式是计工时。这个厂好黑的,基要上每天都要加班,工作时间是这样的,上午8:00—12:00 下午1:30-5:30 晚上加班7:00-10:00,基本上每天都要加班,星期六也要加班,有时星期天也要加,如果星期六,星期天有假的话,那一定是领导心情好,加班如果不去还要听他们闲话,加班如果早走的话还要罚款,加班费也低,只有2块钱一个小时,星期六,星期天才11块钱,请问这种加班制度合法吗?我能不能因这样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可以,我能不能向他们索要一定的补偿金?请体量我们劳动者的艰辛,谢谢
2008/3/13 20: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