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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因为怀孕休病假,月工资只有197.02元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永州

我是株洲火车站的一名客运员,我们单位是实行4班倒,4天上一个白班和一个晚班(白班是8:00至18:00,晚班是第二天18:00至次日8:00通宵不能睡觉,从下晚班开始休两天)。我因为怀孕两个月身体很不适,所以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休病假,今天我拿到了我的工资单,我的实发工资是397.02元(其中有元宵慰问100元和一次性奖励100元)也就是说我的实发工资只有197.02元。如果按正常上班我的工资应该是(技能工资112元.岗位工资883元.工龄工资18元.副食补贴15元.生活补贴47元.夜班费32元.洗理费30元.水电补贴5元.书籍费20元.卫生费28元.效益工资81元.生产奖360元.)应发合计1631元。我休一个月的病假扣除了我的(夜班费32元.效益工资81元.生产奖360元和扣病事假682元)应发合计为476元,再扣除(医疗保险27.08元.公积金96元.待业保险2元.工会会费4.6元.养老金108.3元补充养老41元)实发197.02元。我现在已有9年工龄。当我到车站去询问为什么我的工资只有197.02元时,单位给我的答复是,我没有上班不在岗位,所以不存在有生产奖,岗位工资是以1998年广州集团劳资处颁发的一个规章来规定的,休长病假的岗位工资是以最低档工资标准发放(一档工资标准是201元)。在我所列举的工资明细中,扣的病事假682元,也就是从我的岗位工资中扣除的(883-682=201)。那单位给职工支付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这个最低工资的80%是指我工资的哪一部分工资呢?因为我认为物价上涨及其他的一部分原因197.02元根本不能满足我日常生活的要求,连最低工资标准都是每年都会调整一次,我们单位的这个工资标准是不合理呢?
2008/2/29 15:59:00
 律师回复区

彭谦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974950271
我认为是不合理的,如协商不成,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2008/3/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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