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我是当事人,我因高速公路上的车祸导致失忆三四年,离我最近的双亲也因此事去世了,没人在这几年为我行使因有的权利,我也好象也有听说责任方在我,可我又请问,既然责任方我为主,那可以用最最开始的交通法来判定吗?高速公路上不可以停放车辆,那为何又停放了车辆,即使是高速公路上的维护车辆,那也应该有个说法吧,听我唯一的亲人说,哪个时候因为父母双亡了,没人,也没精力去为赔偿责任为谁而去追究了,现在我已经有了行为能力,我还能继续追究此事吗?事情已经过去五六年了,医生给我恢复记忆时间为三年,只是模糊的判断.
请问我还能拿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再来维护我的合法权利吗?
公务员逝世后应该有以外事故赔偿吗?
保险公司应该是否应该有赔偿此事的定义吗?
我是否应该找高速公路还是保险公司来做出责任与赔偿.
2008/1/24 0: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