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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关于劳动争议的困惑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株洲

   今年12月31号我与烟草公司合同到期.但烟草公司现在要求我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合同.签定合同时间却必须固定在12月31号之前也就是2007年12月28--30日.如果我拒绝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合同.烟草公司会给我工龄的经济赔偿吗? 以及同工同酬的补偿吗?因为在工作中也没有双休日,我能要求双休日的补偿吗?
  在我合同没到期之前,也就是在2007年12月28日---30日要求我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劳动合同(2007年12月31日我们与烟草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请问,这是终止,还是解徐?
2008/1/16 11:29:00
 律师回复区

彭谦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974950271
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在新法未生效之前,可不给予经济补偿。但所欠工资、加班费等应予支付。
2008/1/16 1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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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治钢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207485500
同意彭律师的解答。还有一个情况就是你在此公司是否连续工作满了十年,如果是,就算是劳动合同到期了,你也可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你发咨询的时间已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了。
2008/1/19 1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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