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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不续签劳动合同有关问题咨询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张家界

各位律师好,我在一家美资企业工作近三年,最后签订的一次劳动合同是从2007年1月1日签至2007年12月31日,目前已将到期。因公司从今天起放假四天,到2008年元月2日再上班,所以,昨日下午快下班时,公司人事部负责人通知并让我签订一份不再续签合同的协议书,并要求我交接完所有的工作及办公用品。工资是结算到12月31日,但公司在此之前并没有提前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我,告知不再与我续签合同的决定,如这种情况,公司是否应该补偿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谢谢!
2007/12/29 15:11:00
 律师回复区

彭谦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974950271
合同因到期而终止。按《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可不给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该给予补偿,但该法尚未生效。
2007/12/29 16: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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