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一下,三人共同欠下的债务,当时三人签字订下由公司最后的财产变卖后的钱去偿还。而甲因为与债主发生金钱往来就替还或说扣还了全部债务。最终乙、丙二人以甲单独还债没跟他们商量为由而将变卖财产后的钱全部拿去分了。请问,甲有权拿着债主开的收据和当初三人订下的协议向乙、丙收钱吗或说向法院起诉吗?还是向乙、丙说的那样没经他们同意还债,没有权利向他们收钱。
谢谢您们,盼您们能早些看到我的留言,我很急,当初真没想到乙、丙会是这样的人,当初我还以为反正是大家订下要还的钱,他们会给的。事情也半年了,如果可以起诉那我没有乙、丙的身份证复印件,只知道他们家的住址能行吗?占用您们宝贵的时间,非常感谢。 另外想请问一万二千元的金额律师收费大概多少,谢谢。
2007/12/23 18: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