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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屋顶是专有部分?共有部分?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湘西

各位律师: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我们这里的好多住户认为屋顶是专有部分,不是共有部分。请问:哪里有明确规定屋顶的所属权???谢谢各位律师
2007/12/4 9:58:00
 律师回复区

伍飞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787284685
屋顶属于共有部分。
2007/12/4 2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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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旺律师
湖南省-岳阳市
电话:13907301205
屋顶属于共有部分。参照1992年6月15日建设部规章《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 “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自行车存国库等” 之规定
2007/12/8 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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