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某电信运营商负责营销工作,2007年9月30日,单位开会布置国庆销售任务。
具体要求在国庆7天内要销售1000元电话卡和小灵通1台,10月7日下午开会并将国庆期间销售的1000元电话卡和小灵通业务营销单送往公司入账(因为7号下午入账才能体现该部门营销任务是在国庆期间完成的)
本人10月7日接领导电话,通知我下午3点开会,并将国庆期间销售的1000元电话卡和小灵通业务营销单带往公司入账。本人从家出发,携带销售的电话卡1000元和小灵通业务营销单前往公司途中,骑电动车不慎摔倒,导致右小腿骨折。
本人向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但结论是上下班(加班)途中,非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本人就以上发生在我身上的案例提出几点疑问:
1:领导通知下午将国庆期间销售的1000元电话卡和小灵通业务营销单带往公司入账的工作,难道不算工作任务吗?
2:国庆期间销售电话卡,没规定时间,没规定地点,但要求了工作内容和工作任务。本人在国庆期间前往用户家销售电话卡途中和将销售完的电话卡现金送往公司入账途中,是算工作中,还是因工外出中,还是什么都不算?
3:10月7日下午,开会的主要目的是将国庆期间销售的1000元电话卡和小灵通业务营销单入账。为什么单单就将我去公司的途中认定为上班(加班)途中,而忽略客观存在的主要目的捏,这样认定是否欠妥?
4:如果上班途中,因工外出,工作中,有两个条件同时存在,就我的案例,难道只能算上班途中吗?
5最后,想各位大律师分析一下我的案例,算不算工伤?算!为什么?不算有为什么?
2007/11/26 21: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