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5年1月31日与陈士奇(简称陈)签定一份协议,约定我帮助其中标,他按工程的总造价的4%支付我报酬.之后,在我的帮助下,陈以望城建设集团(简称集团)的名义成功竞标到长沙理工大学云塘校区1号栋学生公寓的项目.现在该工程已完工一年多,陈却未按协议履行支付报酬(有36万多).我于今年10月底将陈与集团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望城县人民法院,该案于11月16日开庭.在庭上,集团委托律师(甲)说这份协议的签定集团并不知晓,也没有授权给陈,所以这事与他们无关.并且说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介绍工程的名义向他人索取报酬,而且我也不具备中介人资格,说这是一份无效协议.陈的委托律师(乙)也说了无效协议这一观点,并且提供我在中标之前所写的几份前期活动费用的收据,总计18万,说这是我挥霍掉了,让我提供合法去处.那上面明明写明是前期活动费用!庭审完后,那个法官竟然问我撤不撤诉,我说不撤,他竟然说让我作好心理准备,这可能是不合法的协议,这个狗贼肯定被他们收买了!我现在想请问律师我的这份协议究竟合不合法?我上诉还有没有胜的可能?万分感谢!
2007/11/18 18: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