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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法律咨询:该判谁是系争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咨询发布者:李春光

所在地区:湖南-常德

           法律咨询:该判谁是系争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2006-06-07
    这是发生在珠海经济特区的一个真实案例.
    1999年8月,陈B在陈A的多次恳求下,同意以12万元买入位于S镇的陈A与周×合建房的二、三、四共三层住宅。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陈B到2000年2月已分两次付清了双方约定之购房款。陈A亦给陈B写了两张收款白条。但两陈均未履行房屋转移的法定手续,也没有要求对方一起去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和申请变更登记。所以,直到今时今日,三层住宅的所有人仍登记在陈A名下。
    2000年3月,陈A以自己分包到某政府工程后,自有周转金不足为由,要求王×给予支持,还主动提出以自己名下的房屋作抵押担保。经多次协商,王×答应了陈A的要求。双方签订了包括陈A以房屋作抵押担保内容的借款协议。陈A收到王×的借款后,除了写收款收据之外,也依约把S镇的陈A与周×合建房的第四层住宅的《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给了王×。借钱时,王×曾要求与陈A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但陈A一方面说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很麻烦,另一方面又信誓旦旦地保证一定会依时清还债务,最后,王×见陈A借款的时间不长,他又口口声声会依时还款,所以并未继续坚持,致令该项抵押担保终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由于债务到期后,陈A并未履约,还企图玩失踪赖债。王×在2002年3月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权。珠海市J区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判陈A应在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债务清偿。但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陈A继续玩失踪逃债,王×只好在2002年7月底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希望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将陈A用作抵押担保的房屋“查封”,并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以所得价款实现债权。
    陈B得知自己向陈A“买”的房屋将要被法院查封后,在2002年10月向法院提出了异议申请;J区人民法院在2003年4月召开听证会,并在2003年9月作出裁定:驳回陈B的异议申请;异议被驳回后,陈B在2004年5月又向J区人民法院下属的S法庭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引出一宗新的房屋确权案。该案虽已立案近两年,但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却休了一年多,直至今时今日仍未有一审裁决结论。2006年2月J区人民法院未有重新听证,却又作出裁定,撤销了自己经过认真听证,慎重考虑了整整五个月之后,才在2003年9月作出的,已经生效了二十九个月的裁定。
    在这个案例中,位于S镇的陈A与周×合建房的第四层住宅的所有人到底是谁?是陈A还是陈B?如果系争房屋仍权属陈A,王×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将所有权仍属陈A合法所有,且早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查封”,并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以强迫陈A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有无法律依据?(即便该房未进行抵押,只要的确权属陈A,是否也一样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判系争房屋已权属陈B,他又该如何认定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合法转移的日期?现在仍在王×手上的《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底又是什么时候开始丧失法律效力的?是两陈房屋转让协议签订时?是陈B交清购房款时?是陈B提出的确权诉讼被法院立案时?还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时?其法理依据何在?
    如有回复,最好能直接发往电子邮箱hc1328@126.com。谢谢!
2006/6/7 10:28:00
 律师回复区

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诉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为陈A,珠海J区法院的裁判是正确的。作为法律人都知道:第一,房屋产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为法定的要式行为;第二,陈A与陈B之间的关于房屋产权交易的约定,仅在两行为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对抗法律的规定;第三,陈A与王某之间关于房屋担保的约定,同样仅在两行为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尽管王某已依约控制了该房屋的权利凭证,但同样不能对抗抵押担保应进行登记的法律规定。故,法律意义上来说,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在双方发生争议前,仍为陈A。
2006/6/7 2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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