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6月进入某集团公司娄底公司工作,于2005年12月份调至衡阳分公司工作至今。
按公司内部规定:“员工工作满一年为其购买养老保险”。于是2006年9月至今,公司为了购买了保险。
但合同上规定是“为员工购买单位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合同已经签了两次,分别是2006年元月至2006年12月为期一年;2007年元月至2007年12月为期一年。
想问:
1、如果我现在离开(2007年11月),可否要求公司补偿(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第三十条中,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情况公司只买了养老保险,其他的没有购买,且是一年后才购买的);并要求补偿一年的保险费(或要求公司补缴)
2、如果我合同期满(2007。12)离开,可否要求补偿和赔偿。
3、如果2008年2月份,(当时系过年回来,没有签订合同,但已经工作),如果提出辞职, 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希望律师可以网上明确回复以上三种情况。
2007/10/12 8: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