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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哺乳期被解雇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娄底


我老婆生小孩刚满2个月,公司批了6~9月份四个月的产假,过完国庆马上就要上班了。前天(9月14日)她带小孩去公司玩时,被意外告知她被公司解雇了。
在询问被解雇理由时,公司的说法是:她5月份工作中出了差错(注意:是5月份的事情,我老婆9月14日才被告知),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在5000元以上。
下面我把事情经过概要说一下,请帮忙评评理,同时给我支支招,要回我老婆该得的利益,感激不尽!
我老婆是在一家保险公司做服务热线话务员,做了已经两年半了,每次签的都是一年期合同,今年年底又将到期。在今年5月份一次电话中做客户回访时不小心把报表看错,将实损金额5000多元报成了估损金额6000多元。注:回访目的之一就是看报表数据与客户已经拿到手的实际赔偿是否一致。这位客户当时未在意,但在第二天他就来公司询问此事。据我老婆讲象这样的口误打个电话给客户澄清并道歉就可以了,但她的主管不知何故自作主张将此事瞒了下来,可能是不想挨领导批吧,对客户、对公司声称绝对没有此事(就是指我老婆代表公司告诉他实损有6000多元)。后面这位客户在公司部门经理陪同下提出要听录音电话,但主管拒不承认,并说录音系统坏了不给听。如此反复,这位客户最终也没有得到他想要的答复,悻悻而去。在主管授意下,在我老婆6月休产假时打电话给她要求她自掏腰包200元钱,权当赔客户往来公司的路费。称此事已私了,且并没有说有经济损失,主任已知道此事。本以为事情就这样完了,没想到前不久公司老总去拜访客户时听到客户反映此事,老总回来后便彻查事情原委,主管知道瞒不住了,才如实相告。这也就有了后来公司通报中的处理决定——我老婆的工资开至9月份。
据我老婆讲,其实这只是公司的一个借口,背后的原因有三:
一、 她所在的办公室新来了公司某领导的一个关系户,要腾个岗位出来;
二、 我老婆才生小孩,回岗位上班了仍有近一年的哺乳期,工作不好安排,不能最大限度的利用我老婆的劳动价值;
三、 新的《劳动法》明年元旦就要实施,公司不想同我老婆这类聘用人员因为新法的缘故签长期合同。
直到现在,我想想都气愤,这摆明了就是欺负人嘛。首先,这个损失问题不知从何谈起,公司的说法是:客户因为此事而不愿意在本公司投保,造成公司大客户的流失(是否果真如此,我们也不可能知道,但据了解,这位客户仍在本公司投保)。真是可笑,权且不说完全可以澄清的这样的一句口误又怎么会构成5000元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这是我们任何一个人凭生活常识就能判断的。就说这事的起因虽然在我老婆,但她跟客户最后的续投与否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说有,也只能说是公司主管不当的处理方式导致与客户的矛盾逐步升级才会发生后续的结果。
第二,这其实还是对女性就业的歧视,我国法律对孕产妇都有保护,对一个哺乳期还才开始的员工如此对待,这样的公司人事决策层毫无仁义道德可言,至少,人品有问题。
当前,物价上涨幅度如此之快,而谋得一份赖以生存的工作又是如此艰辛,现在我老婆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这两天都是恍恍惚惚过来的,因为她不得不为自己、为儿子的将来开始担忧发愁。
我要请大家帮忙的事情大概就是这样,我想明确问大家几点:
1、 谁对谁错?我能赢吗?我老婆可以向公司索要违约金和赔偿金吗?
2、 我老婆可以向公司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吗?
3、 除了2、3点外,公司有哪些是必须给我的正当利益,如工资是否应该开支到哺乳期结束,是否一样享有别人同期发的奖金等等?
4、 怎样计算赔偿可以帮我算算吗?
5、 是不是合约要延长到哺乳期为止?
2007/10/4 1:28:00
 律师回复区

唐国忠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055176617
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并按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劳动合同解除,单位不可能再发放工资。   三、如果想继续上班,也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合同期满,但不能领取经济补偿金。
2007/10/5 1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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