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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我们到底该遵守哪一部法律?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湘西

您好!我们咨询的是关于民办教育的税收政策问题,我们当地地方税务局要求我们交纳企业所的税和营业税,他们的依据是200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39号文件<<关于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这份通知里对民办学校的划分标准是:公办或者民办的学历教育的学校在国家规定的教育收费标准内收的学费等费用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的税的;而民办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则不在免征范围内,只要有收入一律征税.
    我们认为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一,我们是经过华容县教育局核准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我们办学章程中明确注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以赢利为目的.我校目前只有收取学生学费这一项经费收入来维持学校运转.)经过华容县民政局核准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经过技术监督局颁发<组织代码证>,也到税务部门作了税务登记的,完全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法律规定.
 如今,我们认为地方税务局的做法虽有法律依据,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39号通知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签发的,它在法律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一级文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是全国人大制定,国家主席签字,国务院,总理签字发布的行政法规一级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的39号通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在国家对民办教育税收优惠扶持奖励政策上和对民办学校的划分界定标准上相冲突,39号通知违反上位法.以上是我个人的看法,请律师们给我们一个肯定的答复.谢谢!
                             
2007/9/23 17:54:00
 律师回复区

李晗飞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07316251965
应依据是200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39号文件<<关于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纳税.
2007/9/25 2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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