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关闭的国有煤矿为补偿受害村,曾签订协议把部分房产留给我村集体,原村支书(非村法人代表)私自秘密申办了房产证,但在2005年4月落选不再担任何职务,新村委刚上任就此房产及原村支书己卸任之事特报告了原矿部主要领导,房产证于2005年7月15号由原矿部正式办好,并在己知原支书卸任的情况下,于同年8月把房产证交于原村支书,原村支书立即把房产低价秘密转卖,把钱挥霍一空,现村委多次与原矿部协商无结果,原矿部认为房产证交卸任村支书代表已交村集体,与原矿部无关是我村内部纠纷.
请问
一 .原矿部借口不知原支书卸任,原矿有没有责任?
二 .明知卸任原矿有多大责任?
三 .在上级政府无法追邀的情况下,请问我村是否有理向原矿部追讨?
四 .是否有法可依?是否可上诉法院?
请一一详细回答,谢谢
2006/5/30 17:46:00